湛江雷州:一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,债权人诉至法院遭驳回


(资料图片)

文/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袁增伟 通讯员 雷凤琪 潘小越

记者从湛江雷州法院获悉,近日该院审结一宗长达二十多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,依法驳回原告何某生要求被告施某华偿还借款本金8800元及利息的请求。

1995年,被告施某华向何某生借款10000元,在偿还部分款项后,2000年8月30日施某华与何某生重新结算并出具一份《欠条》,约定:被告施某华尚欠原告何某生借款本金8800元,定于2001年2月底前还清本息款。2022年9月,原告何某生以被告施某华尚未还清借款本息为由,向雷州法院提起诉讼。

雷州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施某华向原告何某生出具《欠条》时间为2000年8月30日,实际借款时间在2000年之前,距原告何某生起诉时已逾20年。原告何某生主张每年均向被告施某华催款,且双方于2021年在南兴镇综治办调解时施某华表示同意履行义务,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。施某华提出何某生诉讼请求已超过20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有理,予以支持,雷州法院遂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。一审判决后何某生不服提起上诉,湛江中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【法官说法】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

借款合同之债属于普通债权,在债务人曾经履行债务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后,不再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,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。主张债权的方式多种多样,可通过向债务人发送短信、拨打电话、上门讨要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,为避免因诉讼时效导致败诉,债权人在主张债权过程中应当保留有相关凭据。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,债权人时隔二十多年再主张债权,虽其声称每年均向债务人索要债务,但却因证据不足而败诉,对自己的权利是一种损害,亦需另外承担诉讼费用,可谓雪上加霜。

来源 | 羊城晚报·羊城派

责编 | 冯小静

校对 | 赵丹丹

关键词:

x 广告
x 广告
x 广告

Copyright   2015-2023 港澳仓储网版权所有  备案号:京ICP备2023022245号-31   联系邮箱:435 226 40 @qq.com